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乌字〔2019〕12号)

2024-03-13 行业资讯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高穴村-贵阳友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联合厂房一)2层1号

  我局于2019年7月31日对你公司做了调查,你公司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高穴村-贵阳友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联合厂房一)3层1号的贵州阿托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装了立切机、粘贴机、冲压机等设备,未经批准建设了一条珍珠棉生产线,该生产线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乌当区环保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ƒ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筑乌环责改字〔2019〕10号)④证据图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乌环罚告字〔2019〕12号)告知你(单位)有听证陈述申辩权。2019年8月16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理由如下:企业合作厂家搬迁至云南,目前产品无销量,金钱上的压力大。鉴于你单位态度端正,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处理,本着支持微小企业未来的发展,同时,你公司未导致非常严重污染的实际,经我局2019年8月21日案件审查专题会集体讨论,同意部分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原则同意按照投资总额的2%进行处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法》第三十一条“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

  你单位应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